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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教育發展協會(章程)
88年1月7訂定  
88年12月30修訂
100年1月26日修訂
102年1月23日修訂
102年11月27日修訂
105年12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台中縣府社第七七六號令
 
  •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臺中市太平教育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地。
第三條﹕本協會以台中市太平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協會址設於﹕台中市太平區、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本會成主宗旨﹕為促使太平區各級學校教育與各家長委員會密切聯繫共同集思廣益,
                      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下:
  1. 協助太平區各級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善事項。
  2. 促進太平區各級學校歷任及現任家長會長之連繫與聯誼。
  3. 定期舉辦家長會暨愛心義工隊成員有關教育性活動或研討會。
  4. 定期研討教育發展建議事項
  5. 參與太平區各級學校重要集慶活動。
  6. 其他有關教育發展活動事項。
 
  • 會員
 
第七條﹕凡曾當選台中市太平區各級學校家長委員會會長並完成入會程序後始得成為本會會員,非
太平區之家長會長經完成入會程序者,可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並服從本會章程及本會一切會議決議事項並協助本會辦理處理一切事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決議核銷會員資格即不得成為本會會員並應自然除去選任聘任職務。
  1. 因故觸犯刑章,經判處徒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違反法令或本章程規定及故意不履行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事項,經屢次規勸無效者。
  3. 酗酒、聚賭、毆鬥、滋事、破壞內部團結或從事不當職業行為或吸食毒品等不良行為,損及本會聲譽或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4. 未經本會同意擅自對外招募財務並侵佔,挪用公款並毀損公物者。
  5. 死亡或經書面表示放棄會員資格並失去聯絡公告者。
  6. 無故連續缺席四次或一年以上未參加活動者。
第九條﹕本會員有發言表決及選舉、罷免權。
  1. 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2. 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
  3.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顧問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
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新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其他計劃。
  4.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捐款之管理與運用方式。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有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後補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缺額之學校依次遞補以補
足前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後選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6. 聘免會務人員及職員。
  7.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副理
事長兩人為常務理事兼任。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比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各項決議事項。
  2.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3. 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受理有關檢舉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及負責簽署監事有關文件,並擔任監
          事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無給
          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以次遞補。
  1. 會員資格喪失。
  2. 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連續三次者。(無正當理由)
  4. 被罷免或撤免者。
 
  •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有理事長召開之,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至少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
議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到
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過半數出席方得為之‧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
過,贊同與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
  4. 體之解散。
  5. 財產之處分。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或臨時會議。
  1.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2.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貳仟元整。
  2. 常年會費﹕壹萬元整。
  3. 職務捐加常年會費費用如下:
  • 理事長﹕貳萬五千元整。
  • 第一副理事長﹕貳萬元整。
  • 第二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壹萬伍仟整。
  • 榮譽副理事長、理事和監事﹕壹萬參仟元整。
  • 會員﹕壹萬元整。
  • 新會員(入會費加常年會費)﹕壹萬貳仟元整。
  1. 會員、地方人士及各界社團之捐助。
  2. 政府機關補助。
  3. 基金及利息。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之收支採統收統付方式,經需取得憑證核銷,並因設置日記帳及分類帳,詳
            記收支事項,經費之支付應經理事會之核可始得為之,並定期送請監事會稽核後,完
成法定程序並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應在金融機構,以本會及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名義開設專戶,所有公款均應
            存入本會專戶之內,不得委由任何個人保管。
第三十條﹕本會應付款項支付原則﹕
  1. 本會付款採用月結方式。
  2. 每月五日帳單寄達本會。
  3. 每月十日整理款項。
  4. 每月十五日寄發領取款項。
  5. 婚喪喜慶支付之相關辦法﹕
  6.  
第三十一條﹕本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但結算
            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一併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秘書業務工作者,經理事會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改聘亦可)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的秘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置總務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總務業務工作者,經理事會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改聘亦可)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的總務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置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財務業務工作者,經理事會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改聘亦可)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的財務事務。
第三十七條﹕本會置公關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公關業務工作者,經理事會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改聘亦可)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的公關事務。
第三十八條﹕本會置總執行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執行業務工作者,經理事
會會議同意後聘任之(改聘亦可)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的執行事務。
第三十九條﹕本會置國中以上校長召集人一人,國小校長招集人二人由校長互推舉之,各召集人均
為本會會務人員,應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置助理秘書一人,有理事長就本會會員或外聘,熟諳文書、會計業務之工作者,
承理事長之命統籌辦理經常性事物(如需給職由協會負擔)。
第四十一條﹕1‧各部可依需要,另設若干組承各部之命辦理各項經管事項,均由各部遴選,經由
理事會同意聘用之(改聘亦可),以上均無給職。
            2‧為強化整體組織發展,擴大參與,群策群力,共創新猷。設立榮譽副理事長,並
授權理事長提名若干名,經由理事會同意行之。
            榮譽副理事長功能為協助本會促進教育發展與校際聯繫之溝通。具聘任資格﹕
  1. 年資﹕具本會會員資格且需入會五年以上。
  2. 經歷﹕曾擔任會職(秘書長、財務長、公關長、總務長、總執行長)或曾擔任理(監)事或曾擔任地方公職(如市長、區長、立委、議員等)地方賢達,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施行細則,有理事會訂定(修訂)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